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
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
(2025年9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5号公布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)
条为了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,完善公司退出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《关于实施(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)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,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,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和《关于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)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》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,不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,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,并记于公司名下。公告可以采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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